(二)政策措施。
1.加快项目审批。省发展改革和能源主管部门要做好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和能源主管部门、天然气管网运营企业要加快推进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和核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位,加快取得项目核准所需的支持性文件。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请核准时,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同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承诺时限,并尽可能简化审核程序,加快办理审批手续。
2.出台鼓励政策。各地要充分整合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减排等相关专项资金,对利用天然气替换水煤气作燃料的企业实行财政优惠政策。对目前实际存在的价差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物价局、能源局)等部门,按照“企业消化一点,气价优惠一点,财政补贴一点”的原则,另行研究制定具体优惠政策。同时,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生产水煤气造成环境污染的监管力度,足额收取生产水煤气的排污费,对超标排放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将水煤气置换工程纳入污染减排考核内容。城市天然气管网项目建设过程中,穿越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设施时,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免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但由于项目施工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由项目单位按规定标准质量自行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
3.强化用地保障。各级政府和土地主管部门必须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分输站和分输阀室周边土地进行保护和预留,确保其新增供气设施用地需求。城市天然气管网项目用地享受城市公用设施用地优惠政策,对建设用地需缴纳的各项规费属地方收费部分予以免缴;属国家规定不能免缴的,有幅度的按低限缴纳。
4.加强计划管理。各市、县(区)政府要将天然气利用情况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省发展改革和能源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省级天然气资源调控平台,统一调配省内可利用的天然气资源,制定全省天然气气量分配计划,并统筹组织省内天然气运营企业与上下游供气企业签订用气协议及供气合同;各天然气运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天然气气量分配计划与下游用户对接、安排供气,并只能在其合法的经营范围内销售天然气,未经许可严禁外运或转供计划内的天然气;同时,科学制定全省车船用气计划,设区市发展改革和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计划做好车船用气改造工作,严格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用气的车船数量,防止因车船用气供不应求,而造成车船“气荒”。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严格车船改造许可,加强车船改装及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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