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采用市场化招标方式。参与投标机构为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
第八条 上海市政府债券招标日5个工作日前(含第5个工作日),上海市财政局通过上海财政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
第九条 上海市财政局于招标日借用“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
第十条 招投标结束后,上海市财政局通过上海财政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第十一条 招投标结束后至缴纳发行款前的指定时间为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投标机构(简称“承销商”)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分销。
第十二条 上海市政府债券的认购资金和债权结算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商于缴款日规定时间前将认购资金缴入国家金库上海市分库;上海市财政局确认认购资金足额入库后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认总债权和银行间市场分销认购人、承销商自营额度的债权,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同时通知证券登记公司确认交易所市场分销认购人、承销商自营额度的债权。
第十三条 上海市财政局发行上海市政府债券,向承销商支付发行费。3年、5年期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费分别为发行面值的0.5‰、1‰。
第十四条 上海市财政局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拨付。
第十五条 上海市政府债券于上市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 还 本 付 息
第十六条 上海市财政局于还本付息日的5个工作日前(不含还本付息日,含第5个工作日)将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并及时报告财政部(国库司)还本付息资金缴付情况,由财政部按照有关规定代为办理还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