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沪财库[2011]55号)
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做好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制定的《财政部关于印发?
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4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海市政府债券,是指以上海市人民政府作为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由上海市财政局办理发行和拨付发行费,财政部代为办理还本付息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期限为3年、5年,利息按年支付,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条 上海市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债券发行总额为国务院批准的71亿元额度,其中3年期债券36亿元,5年期债券35亿元。
第四条 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每期发行计划,提前两周向财政部报送。
第二章 发行与上市
第五条 上海市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建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商应当是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家。
第六条 上海市财政局与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商可以委托其在上海市的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