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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的通知


  (一)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应通过招投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期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二)上海市政府债券认购资金和债权结算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于缴款日规定时间前将认购资金缴入国家金库上海市分库;上海市财政局确认认购资金足额入库后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认总债权和银行间市场分销认购人、承销团成员自营额度的债权,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同时通知证券登记公司确认交易所市场分销认购人、承销团成员自营额度的债权。

  五、分销

  上海市政府债券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承销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上海市政府债券债权额度转让给非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一)分销方式。上海市政府债券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具体分销方式以当期发行文件规定为准。

  (二)分销对象。上海市政府债券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非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上海市政府债券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三)分销价格。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六、投标系统与应急流程

  (一)投标系统。上海市政府债券招投标工作借用“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进行,承销团成员通过该系统远程终端投标。

  (二)应急流程。远程终端出现技术问题,承销团成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将内容齐全的《地方政府债券自行发行应急投标书》或《地方政府债券自行发行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传真至国债登记公司,委托国债登记公司代为投标。应急投标时间以国债登记公司收到应急投标书或应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竞争性应急投标的截止时间为当期上海市政府债券竞争性投标截止时间,债权托管应急申请截止时间为当期上海市政府债券债权托管截止时间。

  七、考核要求

  将承销商在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投标中的最低投标额和最低承销额等因素,作为以后年度本市组建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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