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7〕63号)、《浙江省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8〕42号)以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市统计局关于丽水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08〕102号)精神,为建立健全我县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特制订如下单位GDP能耗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
1.各工业重点乡镇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的乡镇)、景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重点用能企业和重点行业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1.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主要针对乡镇政府和景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
2.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主要针对用能企业。重点用能企业的年度节能目标值以企业与县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定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节能量为准,以县统计局核定的企业能耗指标为考核依据;重点行业企业节能目标以同行业平均综合能耗水平为准。
(三)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完成(85-94分)、基本完成(75-84分)、未完成(74分及以下)四个等级。
二、考核程序
(一)每年1月15日之前,各乡镇政府和景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将上年度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报县政府,同时抄送县节能办。由县节能办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乡镇政府及景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节能工作开展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价考核。根据评价考核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由县节能办完成对各乡镇政府及景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报经县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