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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各投融资主体按照具体融资计划与金融机构确定融资金额,签订借款合同,并报送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各投融资主体要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体系,对投融资行为加强财务监管,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审查。要建立月度融资进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审查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每季度将投融资资金的运作情况和财务状况报送县财政局。
  第十一条 各投融资主体不得随意突破批准的融资计划。未经批准,各投融资主体不得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债务融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申请表

  申请单位:              融资项目:

融资方式

 

项目投

资总额

 

财政安

排资金

 

融资金额

 

还款期限

 

还款来源

 

融资单位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财政部门意见:

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县政府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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