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以控制电耗实现能耗控制。要积极探索建立能耗和电耗匹配机制,把节能目标转换为电力控制目标;要根据各县(市、区)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结构,合理确定电耗和综合能耗的比例关系,科学测算各县(市、区)和重点用能单位全年用电量,作为能耗总量控制的参数和重要依据。要建立全市电力负荷监测控制体系,加强对高耗电单位和新增用电量较大单位的用电监控。市电力主管部门、县(市、区)政府节能办每季度首月20日前要将上季度电力增容情况,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完善预警调控运行机制
1.完善能耗公报制度。市统计、经信、节能部门要密切配合,不断完善能耗公报制度,增加能耗信息公报的发布频次,提高公报数据质量。“十二五”期间,要按季公布全市和各县(市、区)、重点用能企业的能耗指标完成情况,按月公布全市和各县(市、区)、重点行业用电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发布节能指标晴雨表。加强能耗指标统计分析,按季或按月发布各县(市、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并实行红黄色预警。
3.制定调控预案。各县(市、区)要制定调控预案,提出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指标不同完成情况下调控企业(产品、项目)名单和调控措施(停产、限产、检修、技术改造等),报市政府节能办备案。市政府节能办汇总后抄送市发改、经信等投资主管部门。要以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的企业,未完成节能目标进度的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工艺)的企业,耗能总量大、单位能耗高、污染重、附加值低的产品,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节能评估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入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和未列入淘汰计划但属于国家规定的落后产能等作为调控重点,并列入有序用电实施方案。
4.及时启动调控程序。被黄色预警单位要认真分析节能形势,密切关注能耗、电耗指标变化趋势,采取综合措施,确保把能耗、电耗指标控制在安全范围内。被红色预警单位要适时启动调控程序,根据既定的调控预案,按照“三不一协商一对标”原则和“六条标准”,实施调控,并及时向市政府节能办和市统计局报送调控措施实施情况和调控效果。对实施预警调控的企业,要及时通报发改、建设、环保等部门和电力、金融等单位,在项目审批、信贷投放、电力供应等方面进行控制。要把施行预警调控与有序用电相结合,及时监控电力负荷变化情况,既要保证调控效果,又要避免拉闸限电。要针对出现和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提前指导、提前干预,把握好调控的时机、节奏和力度,掌握工作主动,防止调控大起大落。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