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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河北省就业训练办法》等1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9号)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使政府立法更好地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2010年全面清理省政府规章的基础上,经2011年10月9日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河北省就业训练办法》等11件省政府规章(目录附后)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代省长   张庆伟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11件省政府规章目录

  (一)河北省就业训练办法

  (1986年9月24日冀政〔1986〕102号公布施行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二次修订)

  (已被国家新的政策代替)

  (二)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

  (1995年6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施行)

  (已被国家新的政策代替)

  (三)河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暂行办法

  (1995年7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1995年9月1日施行)

  (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代替)

  (四)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1995年7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施行)

  (已被新的法规代替)

  (五)河北省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1996年8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公布施行)

  (已被国家新的政策代替)

  (六)河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1997年2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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