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聊政办发〔201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城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聊城市城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城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提升城区公益性服务水平,满足市民公益性服务需求,构建和谐居住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
市城区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会所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益性服务设施,是指按照规划和设置标准建设,为公众提供非经营性服务的房屋等设施。
第四条 市城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配建、专项使用、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规划管理;市住房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市城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竣工验收;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城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市城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和设置标准统一配建公益性服务设施,竣工后移交给市政府,产权归国家所有。
市城区新建公益性服务设施使用的土地,按照国家《划拨土地目录》的规定采取划拨方式提供。
第七条 规划设计单位在设计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各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平面布局和具体位置,不得缩小配建规模。
第八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规划和建筑设计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设计成果。
第九条 市城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应当根据各设施项目的使用性质需要、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采取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