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进行指导监督。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
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估价师协会)负责为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从业经历、监管记录、社会反映等情况,建立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进入名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
(二)无不良监管记录。
未列入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的,不得承接本市房屋征收评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