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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二、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一)《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1999〕综062号)

  1.标题及正文中的“征用”统一修改为“征收”;

  2.第二条修改为“在本市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按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3.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标准”予以删除;

  4.删除第四条、第六条;

  5.第七条修改为“抢种的作物、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6.删除第九条第二款。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土地房产局审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厦府〔2000〕综099号)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厦府〔2003〕173号)

  1.标题及正文中的“征用”统一修改为“征收”;

  2.删除第三条;

  3.第二十二条中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修改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

  (四)《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和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住宅货币补贴金额计算办法的通知》(厦府〔2003〕221号)

  1.标题及正文中的“拆迁”统一修改为“征收”;

  2.正文中的“拆迁公告”统一修改为“征收公告”;

  3.正文中的“拆迁人”统一修改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4.第一条修改为“根据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部分计价标准的通知》(厦府〔2003〕292号)标题及正文中的“征用”、“拆迁”统一修改为“征收”。

  (六)《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各区人民政府包干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3〕186号)中的“征用”统一修改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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