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规范程序,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
行政强制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梳理、确认本行政机关有权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严格遵守查封、扣押、冻结等程序规定,强化程序意识,并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强制配套制度,保证将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规范行政强制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应当履行事先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等程序。
各区政府、各级行政部门要从行政管理实际需要出发,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也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制度,强化行政强制的监督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强制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实施行政强制的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要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陈述权、申辩权,并告知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强化对涉及行政强制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加强对相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指导和监督。为进一步强化实施效果,市政府还将适时组织全市性行政强制法执行情况大检查,促进各级行政机关规范实施行政强制。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执行《
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市政府令第92号)的规定,建立健全包含重大行政强制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等在内的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备案审查制度。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照
行政强制法以及《
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5号)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