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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第四章 保安服务

  第十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条 省外的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到本省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自提供保安服务之日起10日内,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除、修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三条 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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