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集中供热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政办字〔2011〕132号)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张家口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张家口市财政局、张家口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集中供热既有居民建筑二次管网及分户改造工作,解决当前老旧居民小区供热二次管网及分户改造工作存在居民负担较重的问题,现对我市既有居民建筑二次管网及分户改造工作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既有居民建筑二次管网及分户改造工程原则上由供热单位统一组织实施。社区、业主委员、产权单位和物业公司做好协调配合和群众工作。
二、对使用10年以下的供热二次管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只改楼前管和建筑内管道;对使用10-15年的供热二次管网可采取用户与供热单位共同鉴定的办法缩小改造工程量,能不改的尽量不改,能局部保留的尽量保留;对使用15年以上的供热二次管网可全部更新改造。
三、我市既有居民建筑二次管网及分户改造工程费用原则上仍按照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政策>的通知》(政办字〔2010〕7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改造工程费用按照现行河北省预算定额结算,按建筑面积(或户)向用户合理分摊。为减轻居民负担,向居民收费实行最高限价政策。即向居民收费最高不得超过70元/m2,不足70元/m2的向居民据实收取;超过70元/m2不足80元/m2的,其超过部分由市财政补贴,最高补贴10元/m2;超过80元/m2的,其超过部分由供热单位承担。
四、对中心城区持有特困职工证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低收入困难家庭给予一次性500元/户改造补贴,费用由市财政承担,由供热单位统计造册报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