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
(沪财税[2011]97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就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通知。

  一、减免税条件及减免比例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税申请

  (一)已通过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年度审验的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写《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 经本市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审验通过“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年度审验”的证明材料(办理其他税收优惠时已提供的,可不再提供);

  2. 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情况未发生变化的,以后年度可不再提供)。

  (二)未通过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年度审验,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写《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本市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减免税条件的证明材料;

  2. 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情况未发生变化的,以后年度可不再提供);

  3. 单位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4. 单位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

  5. 单位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

  (三)上述“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年度审验”,是指按照《关于下发本市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年度验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货〔2010〕23号)有关规定进行的年度资格审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