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签字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同行业、同等规模国有企业审计项目经理相关从业经历,无行业惩戒等不良从业记录。
3、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的要求
按照企业集团现有的资产规模以及户数情况,确定主参审事务所数量:
(1)合并资产总额在50亿元以下的企业集团,原则上只能由1家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
(2)合并资产总额在50亿元以上且区域分布较广的,原则上最多可由5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但应确定1家为主审会计师事务所。
(3)委托多家事务所联合审计的,应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的要求,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决算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4、审计年限的要求
(1)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2年,但不得超过5年;对于连续承担企业决算审计年限已经超过5年的,除本条第(2)款规定外必须更换(事务所更换名称、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或者自身分立的,审计年限连续计算)。
(2)企业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当年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百强排名中名列前30位的,连续审计年限已经达到5年的,可以延续3年变更。若上一年度列入前30位而本年度未列入前30位的,列入观察名单,观察期2年,观察期内审计年限可延续。会计师事务所在延续变更期间须更换审计报告的签字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正在进行重大改制重组或者整体上市的企业(指重组比例达到50%以上),若重组当年达到更换年限要求,可延续一年进行更换。
5、退出机制
对中介机构质量检查不达标的,取消或暂停其参与国有企业审计的资质;对自行委托但报告质量未达到标准的企业,将暂时收回其委托权,直至其整改完毕。(按照《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质量评价规范》执行)
(四)集团所属上市公司事务所选聘要求遵循上述规定。
二、2011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2011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内容包括财务报表审计、专项说明审核、专项复核说明、内控测试报告、财务评价书五大部分。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进一步强化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对经审计的集团公司年报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质量提高合理保证,并不断提升内控测试报告及财务评价书的质量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