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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原件1份);

  3.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有主管部门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等)(原件1份);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原件1份);

  5.转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6.采矿权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国家出资查明的矿产地及其它需要进行采矿权评估的矿产地)(原件1份);

  7.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缴纳收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9.采矿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采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二)采矿权转让受让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受让人资质条件证明(资金、技术和设备明细材料)(原件1份);

  3.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8〕363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9〕527号)

  六、申请表格

  《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www.szpl.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审查决定。

  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的通知》。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管理局审查,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予转让的文件-→转回管理局发文。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

  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批文件。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有效期限:无。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办理采矿权人变更登记的必要条件。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等级核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二级)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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