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原件1份);
3.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有主管部门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等)(原件1份);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原件1份);
5.转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6.采矿权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国家出资查明的矿产地及其它需要进行采矿权评估的矿产地)(原件1份);
7.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缴纳收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9.采矿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采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二)采矿权转让受让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受让人资质条件证明(资金、技术和设备明细材料)(原件1份);
3.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
七条、第
八条、第
九条;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8〕363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9〕527号)
六、申请表格
《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www.szpl.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审查决定。
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的通知》。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管理局审查,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予转让的文件-→转回管理局发文。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
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
十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批文件。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有效期限:无。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办理采矿权人变更登记的必要条件。
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
十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等级核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二级)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
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