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建设项目,施工图修改备案申报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应将修改汇总在预售前和规划验收前集中进行。
具体修改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不涉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物位置、平面、立面、建筑结构等设计图纸的重大变更;
(二)不涉及对已批准的消防、环保、民防要求的改变;
(三)对公共利益和相邻关系无重大影响;
(四)通过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修改施工设计文件的审查;
(五)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不得变更设计。如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
依据:《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五十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
三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原件1份);
(二)身份证明材料(见附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
(三)《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原件)及相应的电子数据1份;
(六)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修改施工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
(七)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不得变更设计。如确需变更设计的,须提供五分之四以上全体受让人的书面同意文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