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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同一建设项目,施工图修改备案申报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应将修改汇总在预售前和规划验收前集中进行。

  具体修改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不涉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物位置、平面、立面、建筑结构等设计图纸的重大变更;

  (二)不涉及对已批准的消防、环保、民防要求的改变;

  (三)对公共利益和相邻关系无重大影响;

  (四)通过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修改施工设计文件的审查;

  (五)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不得变更设计。如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

  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原件1份);

  (二)身份证明材料(见附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

  (三)《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原件)及相应的电子数据1份;

  (六)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修改施工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

  (七)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不得变更设计。如确需变更设计的,须提供五分之四以上全体受让人的书面同意文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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