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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省人社厅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告要严格按照规定格式编写。设站单位应将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涉密除外)。博士后人员出站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社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创新基地委托非本省或军队流动站招收的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设基地单位应及时将其有关出站材料报市人社局备案,由市人社局汇总后每半年报省人社厅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产业博士后人员聘用期满,设基地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评定意见须送市人社局和产业博士后人员在站单位备案。市人社局每半年将本地区聘用期满产业博士后人员的评定意见报省人社厅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设站(基地)单位应充分利用本单位优势,吸引优秀博士后人员留苏工作。
  第三十八条 设站(基地)单位负责在站博士后人员的思想教育。引导博士后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科学严谨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修养,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对弄虚作假的应予通报批评或清退,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根据《管理规定》,应予退站的人员,由设站单位作出退站处理申请,按规定程序,报省人社厅核准备案。退站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四十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留本省工作的,凭省人社厅介绍信等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落户手续;到外省(市、区)工作的,由省人社厅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外省(市、区)、军队流动站和工作站博士后出站到本省工作的,凭人社部或有关省(市、区)、军队博士后工作部门介绍信,由省人社厅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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