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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其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除特殊情况并经省人社厅并报人社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外,申请者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申请做产业博士后的人员需征得所在设站单位的同意,在职人员还需征得工作单位或其所在部队的同意。
  第十六条 申请到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和技术创新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基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设站(基地)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聘用产业博士后人员应当进行公开招聘,并组织专家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的评估、考核,同时对其个人品质、职业道德进行考察,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接收进站或聘用意见。
  第十八条 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基地招收博士后人员,经设站单位审核后需报省人社厅复审。由省人社厅复审同意后将结果书面通知设站单位,并报人社部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到军队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按军队博士后管理机构的有关要求办理进站手续。设站单位按季度将进站人员的有关材料报省人社厅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创新基地招聘产业博士后人员、委托非本省或军队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后,须及时将有关人员聘用或进站材料报市人社局备案,由市人社局汇总后每半年报省人社厅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应当与博士后人员、产业博士后人员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基地)工作(聘用)期限、研究成果归属、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
  工作站、创新基地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创新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创新基地确定好博士后研究项目及招收人员等工作。工作站、创新基地应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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