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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条 申请《居住证》须交验和提供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请表》(可在网上填报时生成并打印);
  (二)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张;
  (三)最高学历、学位证书(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其他业绩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细则第九条第(四)款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拥有外国国籍的交验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在国外永久〔长期〕居留的交验护照、国外居留证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未在国外定居的交验护照、国内身份证件,港澳居民交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交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内公民交验居民身份证);
  (六)已婚者的结婚证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居住地住所证明(包括申请人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房合同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住所证明等);
  (八)有效健康状况证明(6个月内有效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省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九)所在单位出具的在本省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的证明;
  (十)与本省内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协议)或在本省创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获国家“千人计划”和省“双创计划”资助者还应交验和提供获得资助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居住证》主证申请成功后可为其非本省户籍的随行配偶及未满18周岁(以申请时的实际年龄为准,下同)的子女申请《居住证》副证,申请时须交验和提供本细则第十条第(一)、(二)、(五)、(六)、(八)款规定的相关材料;随行子女还需交验和提供出生证及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依据海外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的申请和实际需要确定,最长为5年。《居住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申请者聘用(劳动)合同(协议)的期限或在本省工作(创业)的期限。《居住证》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居住证》主证的有效期限。
  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如遇持证人在国(境)外等特殊情况的,可在回国(来华)后的30日内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程序换发新证。续办《居住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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