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证件套印省公安厅公章,盖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章及《居住证》专用钢印。
  第五条 《居住证》号码由5位英文字母和13位数字组成,具体含义为:
  第1位为证件类型,Z表示主证,F表示副证;
  第2至4位为国家(地区)代码;
  第5位为发证单位;
  第6至13位为出生日期;
  第14至18位为流水号。
  第六条 办理《居住证》不收任何费用,所需工本费列入省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章 申 领

  第七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居住证》,由所在单位在江苏留学人员创业网上注册后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网上预审后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八条 省直和中央驻苏单位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居住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受理、审核与证件打印、发放;各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居住证》,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与初核,并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认定后打印、发放证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纸质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符合领取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居住证》;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九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居住证》,需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一)非本省户籍(包括外国国籍、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港澳台户籍、国内其他省份户籍等情况);
  (二)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
  (三)每年在本省工作(创业)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具有海外工作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和知名实验室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世界500强企业或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中级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获国家“千人计划”和省“双创计划”资助的非本省户籍海外高层次人才,由所在单位直接按规定程序申领《居住证》。
  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省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部)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后,可不受学历和在本省工作时间的限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居住证》。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