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等关于做好食用农产品入市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猪、牛、羊、禽等活畜禽及猪肉、牛肉、羊肉、禽肉产品应实施检疫,并提供检疫证明。具体分三类:(1)县内畜禽养殖场养殖的活畜禽在本县直接销售的,应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从县境外调入的活畜禽到本县直接销售的,应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县内屠宰加工企业屠宰的畜禽产品在本县销售的,应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从县境外调入的畜禽产品在本县销售的,应出具《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3)已具有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数量较大,需要通过批发、交易市场等经销环节在县境内分销的,应出具《动物及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参考样式见附件4),具体操作办法由当地有关部门制定。分销出县境的畜禽及其产品,须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的检疫监督人员查验合格后,换取《出县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三、规范索证索票管理
  规范索证索票工作是保障农产品安全流通和实现农产品质量追溯的重要环节。各级经贸、工商、质监、卫生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索证索票的指导和督查,加强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消费等重要环节索证索票和供证供票工作的衔接,形成上下兼顾、环环相接的监管体系。
  超市、商场、市场以解决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质量追溯为重点,规范索证索票工作。主办单位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上市农产品索证索票制度,自觉和督导场内经营户实施索证索票义务。凡进入超市、商场、市场的农产品,按照规定要求分类索取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批发市场经营户销售产品时,要通过有效方式,将农产品产地证明、质量证明等有关信息提供给购货方。
  餐饮业、集体食堂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当按照规定要求索取供货方的产地证明和质量证明。
  四、规范入市信息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监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开辟专栏,依法公布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信息、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及商场、超市、食品交易市场上市商品检测结果,发布消费警示信息,公布抽检不合格产品及生产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入市管理信息交流,及时沟通供证供票和索证索票工作,促进农产品“从农田到市场”各环节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各地要充分应用信息化监管手段,简化操作流程,避免重复劳动,确保索证索票工作长效持久。积极引导主办单位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大投入力度,采用一卡通或一票通的方式,实行网上结算和电脑动态管理,为建立和完善农产品长效监管创造条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