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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等关于做好食用农产品入市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食用农产品入市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食安委办〔2008〕78号)


各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农业局、林业局、渔业主管局、工商局,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35号),实现农产品产地管理与市场准入的有效对接,促进农产品市场交易和保障消费安全,现就做好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农产品生产、包装和标识管理
  各级农业、渔业、林业部门要突出生产环节,全面实施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通过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森林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单位及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种养殖基地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保证所出具产地证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各类农产品生产主体负责人为建立记录的第一责任人。
  大力推进农产品包装销售。除鲜活畜、禽、水产品以外,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森林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认定)的农产品,应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上市销售,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不能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二、规范供证供票管理
  规范供证供票工作是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基础。各级农业、渔业、林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初级农产品生产基地管理,督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基地及收购人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质量监控,出具产地证明、质量证明和检疫证明,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产地证明应明确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及生产者等基本信息,参考格式见附件1。
  质量证明应明确受检批次数量及来源、检验产品名称、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检验日期、实施检验的单位等内容。按照省农业厅印发的《蔬菜中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工作规范(试行)》、《猪尿液中盐酸克伦特罗残留快速检测工作规范(试行)》(浙农科发〔2007〕27号)进行的快速检测,结果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2、附件3。水产品质量快速检测规范,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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