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增加资金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物流基础设施投资的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物流企业的运输、仓储、配送、信息设施和物流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
集中财力加大对物流业的投入,安排并逐年增加省级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对涉及物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进行统筹使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一定数额的物流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物流业发展。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促进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推动物流业重大项目建设。
专项资金以补助、奖励、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支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物流园区建设、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重点培育和扶持的物流企业发展、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引进、国际海运新航线开辟、物流技术改造升级、物流人才教育培训、物流发展研究以及物流业发展需要重点扶持的其他项目。
五、加大金融支持
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动适合物流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探索抵押或质押等多种贷款担保方式,进一步提高对物流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完善融资机制,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以及规范的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面向物流企业开展业务。组建和引入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多渠道筹措物流业发展资金。
六、培养引进人才
教育、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根据物流产业发展需要,研究制定加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意见,加强物流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和实践基地建设,建立产学研合作培养物流人才的机制,培养物流业发展急需的专门人才。建立完善人才引进和激励机制,支持物流业领域龙头骨干企业和研发平台建立海西服务业人才高地,加大物流业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力度,引进符合条件的物流人才享受本省引进人才的有关政策待遇。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的总部物流企业、省内现有总部物流企业,享受《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规定的人才激励政策。发展物流人才服务业,加大人才中介机构建设投入。制定物流培训计划,实现物流培训的组织化、常态化。
七、改善服务环境
提供通行便利。进一步降低过路过桥收费,加大对高速公路收费的监管力度,撤并不合理的收费站点,逐步降低偏高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大力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提高车辆通行效率。完善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规定,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和超限治理行为,确定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环保车型。研究制定城市配送管理办法,对物流快件企业、大型连锁经营和城市商贸物流配送企业,其城区内配送车辆经由当地物流牵头部门核定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统一标识,在城区行驶路线、停靠地点等实行绿色通道,给予市区通行权和停靠权。研究调整挂车交强险征收政策,促进甩挂运输发展。严格执行并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进一步落实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24小时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政策。
提供口岸通关便利。港口、铁路、公路、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税务、交警等部门和金融、保险、物流、商贸中介等机构,要通过“降、减、免、贴”等措施,清理相关税费,有效减轻大宗散货用户负担。对闽台直航货物通关,口岸查验部门可以根据口岸实际,设立专用通道、专用窗口和专用查验区,对中西部省份经福建港口进出的大宗散货免征货物港务费。
研究农产品批发市场相关房产税政策,规范和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摊位费等相关收费,必要时按法定程序将摊位费纳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管理,清理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通道费。
八、完善基础工作
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未设立物流行业协会的设区市尽快成立市一级的物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物流行业协会在物流规划、政策建议、行业自律、统计与信息、技术合作、人才培训、咨询服务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作用。
尽快完善物流调查统计和信息管理制度,建立物流统计台帐制度。继续开展我省社会物流统计核算工作,完善“福建省物流统计网上直报系统”,不断加强物流业发展的分析监测、预测、预警制度建设。
第六章 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引导
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要相应建立促进物流业发展领导机构,加快形成省、市、县(区)三级联动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和责任,共同促进物流业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物流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相关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注重规划引导。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围绕全省物流业发展目标,编制重点领域物流发展专项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地区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和保障措施,并把发展任务分解到年度工作计划中,落实目标责任。
二、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政策
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以本规划作为政府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的任务,尽快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各设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及时研究出台促进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确保取得实效。
三、建立完善检查评估机制
省经贸委牵头按照本规划的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建立评估制度,每年度及期中对本规划的执行进展情况及其成效进行总结评估,并对本规划建设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要将本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送省经贸委、省发改委。
附件:1.“十二五”现代物流业重点规划建设项目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