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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能源办公室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能源办公室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成能源发〔2011〕149号)


各区(市)县燃气主管部门、中心城区各燃气经营企业:

  现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建城发〔2011〕4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做好气源保障,保证燃气供应

  各管道燃气企业要大力加强与气源单位的协调沟通,争取气源单位的支持,并力争计划外供气增量;要及时向气源单位通报需求信息,按旬落实气源指标,确保气源供应;要抓好运行调度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储气调峰设施,缓解用气高峰时的供需矛盾。各液化气企业要提前完成冬季液化气气源的组织、运输和供应计划;要加大力量多渠道组织气源,保证市场供应;要平衡好库存与销售,避免市场供应大起大落。各CNG加气站要按照公交车、出租车优先供应原则,确保公交车、出租车和环卫车的CNG供应,要合理安排停产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二、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各区(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燃气管理的有关法规和燃气安全技术规范,将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各管道燃气企业重点要对门站、储配站和调压站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要加强调压箱和地下管网,特别是老旧管网、施工工地附近管线和人口密集区管线的巡检;要对燃气用户用气情况,特别是大型公共场所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各CNG站要对站场设施设备,特别是压力容器、管道、压缩机等设备进行重点检查;要加强对进站加气车辆气瓶的检查,不得给非法改装车、不合格气瓶加气;严禁对车用气瓶进行超压充装。各液化气企业要对储罐站、配送点的设施设备和在用钢瓶进行重点检查,严禁使用超过检验周期或检验不合格钢瓶,严禁给非法经营户提供经营性气源。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燃气经营企业要落实安全整改资金并明确专人负责限期落实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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