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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

  (三)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费用标准。新建建筑要建立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企业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新建建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要求缴纳供热计量装置及安装费用,居住建筑按每户2450元缴纳,安装范围主要包括分户供热计量装置、温控装置、数据采集及远传装置等设计、购置、安装、检测、维修维护、更换等费用;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累进法分档计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在1万(含1万)平方米以下的,每建筑平方米6元;1万至5万(含5万)平方米的,每建筑平方米4元;5万至10万(含10万)平方米的,每建筑平方米3元;10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建筑平方米2元。该专项资金在缴纳供热管网配套费时一并缴纳,设立银行专户,专款专用,由市政公用部门负责监督。
  (四)既有建筑新增、改造供热系统的热计量装置费用标准。新增、改造集中供热系统的既有建筑,必须按设计标准安装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的费用按照不高于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费用标准,根据实际工程造价成本,扣除财政节能改造补助资金,收取差额部分。
  (五)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承担。
  五、确保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稳步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并调整充实成员,统一组织协调全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由市领导小组印发),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推进。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宣传发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和物业服务公司的作用,深入细致地做好动员和说服工作,取得产权单位和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和配合,确保辖区改造任务如期完成。
  (二)统筹稳妥推进。对适宜进行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的项目进行梳理,对群众支持、技术简单或新增集中供热建筑等易于推开的项目先行改造,有计划、分步骤地稳步推进。要科学分析投入产出比,优先选择技术成熟、可靠性强、成本相对较低、综合效益明显的改造方案。要把节能改造与综合整治结合起来,凡确定进行整治的旧小区,在清理脏乱差、屋面平改坡、重置管线、整修立面、绿化美化的同时,要安排其同步进行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单独进行热计量改造的,其围护结构必须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三)强化监督考核。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及市供热主管部门签订《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目标责任书》,每年将各县(市)区政府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纳入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尽快制订实施供热系统能耗和公共建筑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制度,对供热企业供热能耗和公共建筑能耗实行在线动态监测。对供热计量改革、供热系统节能技改和建筑节能改造成绩突出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工作进展缓慢、敞开口供热、无节制用煤的供热企业,督促其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直至吊销供热经营许可;对浪费能源严重、拒不进行节能改造的公共建筑用能大户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必要时对其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依法予以处罚。供热企业是热计量收费的实施主体,凡已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供热企业必须同步实行计量收费,否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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