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供热计量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监管机制。供热主管部门是供热计量改革的实施主体,在供热计量工程建设及改造中,要完善监管制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规划阶段,要依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集中供热单位,并对申请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在设计阶段,将新建工程项目供热系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纳入图纸联审程序,不符合供热计量技术路线要求的,不予通过图纸审查备案。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供热计量装置采购和安装费用,否则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新建工程项目不按规定安装供热系统控制装置、计量与温控装置或达不到供热计量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项目必须纳入工程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确保改造效果和质量安全;严格按有关规定对外墙保温材料进行现场抽检,不达标产品一律不准使用;加强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过程管理,对完成改造的项目及时组织验收。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能耗基本信息的调查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市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系统,研究制定我市公共建筑用能标准、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等制度。
四、多渠道筹措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
(一)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资金筹措。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按照“谁受益、谁分担”的原则,通过中央和省奖一块、市财政配一块、供热企业投一块、产权单位拿一块、受益居民出一块、市场运作集一块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国家在2011-2013年期间,对2007年10月1日前建成的既有居住建筑实施3项综合节能改造的每平方米奖励45元,市财政将按1︰1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围护结构已经符合节能标准要求,只进行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管网热平衡两项改造的既有住宅建筑,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5元的配套补助。县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相应安排部分配套资金,同时积极争取省级财政的支持。鼓励居民个人出资参与住宅节能改造,个人投资部分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允许机关、企事业单位投入部分资金对职工集中居住区进行节能改造,可支用住房维修资金对房屋公共部位进行节能改造。供热企业应投资进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的节能改造;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引进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节能改造。
(二)需整改的竣工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筹措。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居住建筑,不符合供热计量有关标准要求的,必须进行整改,具体由市城乡建设委与市市政公用局依据供热计量装置强检技术要求联合审核确认。经复查不合格或与检验报告不符的,由市城乡建设委责成原开发建设单位,在不高于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装置收费标准范围内限期补缴费用,由市市政公用局组织供热企业对供热计量设施整改到位。对需整改而无法落实责任主体的,由市财政局、城乡建设委、市政公用局联合研究制定供热计量整改资金筹措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