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一)全力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各县(市)区对辖区内集中供热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依据不同建筑的使用年限、建筑结构形式及内部供热设施情况,结合城市规划,科学确定具备改造价值的区域和项目;根据所承担的任务,科学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每个项目的改造内容和实施主体,汇总后按程序组织上报立项。党政机关要率先带头对职工集中居住区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符合节能改造条件的,在2013年底前完成改造。大专院校、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集中居住区,符合节能改造条件的,最迟在“十二五”末完成改造。同一热源或换热站覆盖区域内,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可优先组织改造。新加入集中供热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供热计量及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备案。不节能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必须与室内供热计量改造同步进行;围护结构已经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居住建筑,要进行供热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既有居住建筑,不宜开展建筑节能改造;属于城市拆迁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宜列入改造对象。“十二五”期间,已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争取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
(二)稳步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科学编制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以大中型商场、宾馆、医院、高校、办公楼、写字楼为重点,摸清能耗状况,对其中用能总量大、单位面积能耗高、节能潜力大的公共建筑,优先组织节能改造。根据每幢、每组公共建筑的实际,统筹安排节能改造,并同步安装用能分项计量及节能监测系统,具备条件的还应积极应用太阳能光热、光电和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力求改造投资最优化、节能效果最大化。凡公共建筑申报修缮装修的,一律安排同步进行节能改造,避免重复投资、改造。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实施,改造方案须报市城乡建设委审核,改造完成后须进行节能效果评估并报市城乡建设委验收。
(三)规范实施供热计量改造技术路线。新建建筑从规划、设计阶段开始,按照用热量表加数据远传的技术路线实施。既有建筑和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需整改的建筑,从降低建设成本和减少扰民的角度出发,可采取通断时间面积法、散热器热分配计法等多种计量方式,力争实现室温可控。各供热企业加快建设供热计量调配控制中心,进一步加大技术、资金投入,以节能、降耗、节费为出发点,采用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技术路线,建设供热企业可控、居民用户可调、政府主管部门可管的数字化管理和远程监控调节平台。各供热企业供热计量产品选型必须相对统一,便于采集、接收、使用、管理计量数据,保证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集成节能效果。倡导引进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或由供热企业为主,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推进供热计量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