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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偿债资金来源
  各县(市)区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上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三是上级财政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四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五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后超收的资金中调剂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六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七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解债务。各县(市)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加大对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市财政结合上级财政补助政策对各县(市)区进行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实施步骤
  (一)清理核实债务(2011年11月10日前)。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医改办、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备案。各县(市)区按照实施方案,认真清理核实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形成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监督,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清理结果确定无异议后,报市财政局、卫生局等审核。
  (二)实施债务认定(2011年12月31日前)。市财政局、卫生局负责对县(市)区上报的债务进行认定,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各方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交给当地政府。
  (三)协议偿还债务(2012年1月1月起2年左右时间内)。各县(市)区政府要按债务协议,如期偿还结清各项债务。市、县两级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
  (四)组织实施考核(2014年1月前后)。各县(市)区认真组织自查自验,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写出验收申请报告,报送市医改办。市医改办会同市医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组织实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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