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平、公正、公开。凡是锁定的债务都要按照统一的政策化解。要坚持程序、过程、结果公开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对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审核和认定,确保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
三、债务化解的范围
纳入此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由各盟市、旗县(市、区)参照本实施意见进行化解,不纳入中央及自治区财政的补助计算范围。
四、偿债资金的来源
(一)旗县级人民政府筹措。化债以旗县(市、区)为主,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苏木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二)盟市财政支持。盟市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主动支持所属旗县(市、区)的化债工作。
(三)中央及自治区补助。中央及自治区级财政对按期、如实、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并建立制止发生新债机制的旗县(市、区)给予补助。中央及自治区财政以卫生财务年报反映的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的基础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为基数确定补助总额,根据人口、财力等因素对各地进行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摸清底数,锁定债务。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