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家庭成员或者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或者单身申请人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材料。
(四)申请家庭成员或者单身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五)申请家庭成员或者单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六)申请家庭成员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收入证明材料。
(七)申请家庭成员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财产证明材料。存在申请时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1966年底前归国华侨、获得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获得全国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 “三八红旗手”的申请家庭,需提供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颁发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的,需提供本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明;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本市三等甲级医院病例证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本市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证明书》。
(十)申请家庭成员或者单身申请人签名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等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十一)其他有必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受理申请)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收件收据,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的,收件日为受理日;提交的申请材料尚未齐备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要求。
第三章 审核登录
第九条 (初审核查)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受理申请后,开展初审核查工作,其中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和住房交易等状况的核查同时开展。户口年限和婚姻状况核查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年限一般以户口簿记载为准,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也可以向申请家庭成员或者单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取户籍资料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