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指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在实施我省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严格履约合同,重信守诺,在维护市场秩序中起到良好作用,受到我省市级及以上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与水运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和奖励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各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与水运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形成的表彰奖励以及通报表扬等文件应及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指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在实施我省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在质量、安全、工期、环境和市场秩序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受到我省市级及以上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与水运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认定参照
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
各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与水运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形成的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等文件应及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与更新
第十三条 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由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在首次进入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填报,并对其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在填报时提供的证明材料应为原件的扫描件,并且完整清晰可辨。
各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后的信用信息上报厅航务局;
厅航务局复核、汇总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信用信息,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后的信用信息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基本信息初次填报的时间规定:
(一)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单位身份明确后一个月内填报本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其他当事责任主体应在订立合同后一个月内填报本单位的基本信息;
(三)在本细则实施之前已实施项目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应在本细则实施之后一个月内填报本单位的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