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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八)文化体育部门应当将商业性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情况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教育部门应当将社会力量办学等情况定期传递给税务部门。

  (九)财政部门对国家、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奖发票、涉税举报的经费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的手续费以及提供第三方信息奖励经费,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查询下岗工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社保缴纳信息。

  (十一)统计部门应协助税务部门查询特定行业营业利润等行业数据指标。

  (十二)科技、民政部门应及时查处涉嫌虚列研究开发费用、伪造技术合同,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福利企业资格的案件,并将查处结果向税务部门通报。

  (十三)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涉税线索,协助提供相关的税务审计资料。

  (十四)供电供水部门应当根据税务部门的需要,协作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的用电用水情况。

  (十五)其他部门应当提供的涉税信息。

  第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凭本县建筑业发票支付工程款。对施工单位提供其他发票或者县外建筑业发票的,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一条 税务部门应当严格控管税源,依法加强发票管理,有计划地推广应用税控装置;凡属于发票管理范畴的票据,都应当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税务部门应当做好有关部门和单位涉税信息传递辅导工作,为县政府做好地方税收保障考核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定期提出修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涉税信息以及协助税收征管的意见。

第三章 委托代征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下列零星分散、异地缴纳、便于源头控管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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