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履行税收协助义务,指定专人负责涉税信息的传递工作,按照《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管理部门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向税务部门提供第三方信息清单》的要求,及时向县地方税务局传递涉税信息,各协作单位要设立联络员,负责联络和协商工作;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传递涉税信息;协作部门和单位如当期未产生信息的,实行零报送制。
第九条 下列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无偿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地方税收征管工作:
(一)公安部门协助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身份证明、暂住人口居住情况、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信息;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旅馆业登记入住等信息。
(二)房屋登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办理房产、土地权属登记、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应当提供却不能提供正式发票、完税证明或者不征税证明等,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税务部门查询、查封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协助;建设部门应当将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等情况定期传递给税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水利部门及千峡湖开发管理部门应当将沙石料场的招投标情况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发现其不能提供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先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单位、企业或个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设立或变更(包括股权变更)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实时控管,实时传递信息;税务部门依法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吊销营业执照,并将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
(四)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建设投资项目立项信息、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进度信息、续建项目信息、重大产业储备项目信息、项目招标投标及中标合同签订等信息定期传递给税务部门。
(五)公路、港航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车辆和船舶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等情况定期传递给税务部门。
(六)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组织机构代码证办证、变更、注销等情况定期传递给税务部门。
(七)经贸部门应当将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技术转让、产权转让以及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拍卖等情况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