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整顿涉及集装箱卡车运输收费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1〕1111号)
市交通港口局、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天津港集团、市交通集团、市交通与物流协会,各有关单位:
遵照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维护集装箱卡车运输行业稳定的有关意见》(发改价格[2011]1532号)的要求,为整顿集装箱卡车运输市场秩序,规范涉及集装箱卡车运输的收费行为,决定全面清理整顿我市涉及集装箱卡车运输的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涉及集装箱卡车运输的各种收费。
二、清理整顿的原则
(一)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之外向集装箱卡车运输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任何行政事业性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向集装箱卡车运输企业或经营者收取行政性收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向集装箱卡车运输企业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以《天津市2011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为准。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单位都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垄断地位强制向企业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本着合法、合理、平等、自愿的原则,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服务应该通过签定合同或协议约定权利与义务,未经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不得收取。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反垄断、反价格垄断的法律法规规定。
(四)港口码头、货运站、堆场、配载中心、船务公司各收费单位要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清理整顿工作分工
(一)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单位对涉及集装箱卡车运输的收费情况进行清理、填报、并针对清理情况提出整顿规范意见。
(二)市交通港口局会同天津港集团和天津市交通集团组织所属的港口码头、堆场、货运站、配载中心对涉及集装箱卡车运输的收费情况进行填报、审核,并针对收费情况提出整顿规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