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县级党政机关和乡(镇)党组织及县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乡(镇)政府及其负责人和县政府任命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及其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受理上述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县党风廉政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对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六)负责对纪检监察工作及有关政策法规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党纪政纪条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意见。
(七)调查研究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建议;变更或撤销本县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八)会同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乡(镇)纪委班子人选;考察提出派驻县直党政部门、群团机关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承办纪检监察干部的考察、任免和报批;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九)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县委、县政府授权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监察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分析全县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组织起草、修改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纪委报告、委局主要领导讲话文稿及委局有关文件;负责全县纪检监察信息工作;负责纪委会、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督促检查常委会、全委会决定事项和领导交办任务的落实情况;负责纪委机关文秘、机要、档案、信息化建设、行政及后勤服务管理、接待工作;协调机关各室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