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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燃气供应企业综合评价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燃气供应企业综合评价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1〕55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燃气供应企业:
  开展燃气供应企业综合评价,是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燃气管理法规,加强燃气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综合评价有效地发挥了对燃气供应企业全面评判、管理诊断和行为引导作用,对规范燃气供应企业的经营活动,提高燃气供应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委在总结2010年燃气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北京市燃气供应企业综合评价实施方案(2011版)》,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市政市容委要继续高度重视燃气供应企业综合评价工作,认真组织辖区内燃气供应企业学习、领会新修改的综合评价内容、标准和方法,指导辖区内企业开展自我评价,组织实施对辖区内燃气企业的综合评价,编制受评企业的年度评价报告。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组织开展燃气供应企业综合评价。
  二、各燃气供应企业按照《北京市燃气供应企业综合评价实施方案(2011版)》的要求,对照综合评价标准逐项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和用户服务进行全面客观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报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
  三、每年第四季度起,市市政市容委组织对各区县和燃气供应企业开展综合评价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抽取部分燃气供应企业进行复评。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对社会公布,并同时抄告同级工商、质监等部门,计入企业的信用信息系统,促进本市燃气行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燃气供应企业综合评价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26号)自2011年9月30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燃气供应企业综合评价实施方案(2011版)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附件:
  北京市燃气供应企业综合评价实施方案(2011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为目标,以燃气管理法规和相关标准为依据,全面评判燃气供应企业经营活动,引导燃气供应企业树立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意识,提高燃气供应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并完善燃气行业长效监督和激励机制,不断加强和改进燃气行业监管水平。
  二、评价原则
  开展燃气供应企业综合评价一是要坚持对社会负责,严格评价标准,实事求是;二是要体现对企业负责,在指出问题的同时,提出改进建议;三是评价工作要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和公平。
  三、评价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书的各燃气供应企业。
  四、评价方式
  综合评价分企业自评、社会评价和行业评价三种方式。
  企业自评:由燃气供应企业应对照《北京市燃气供应企业综合评价评分细则》开展自评。对查出的问题,全面分析,逐项赋分,确定企业分数,编制自评报告,于每年9月30日前向所在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提交。
  社会评价:在燃气供应企业用户范围内,由区县燃气管理部门组织发放社会满意度调查表,实施社会评价。根据调查结果,确定企业社会评价结论。
  行业评价:由市或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对照《北京市燃气供应企业综合评价评分细则(2011版)》对燃气企业开展评价。对查出的问题,全面分析,逐项赋分,确定企业评价分数。
  五、评价内容
  按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燃气经营许可条件,将评价项目分为否决性指标和一般性指标。
  指标内容包括气源保障、安全管理与生产运行、特种设备设施管理、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管理、应急管理和用户服务等。
  具体内容详见《北京市燃气供应企业综合评价评分细则(2011版)》。
  六、评价周期
  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每年前三个季度由企业组织自评,并上报企业自评结果,第四季度起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力量进行社会评价和行业评价。
  七、评价等级划分
  根据综合评价得分,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综合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综合评价得分75分以上为良好,综合评价得分60-75分为合格,综合评价得分60以下为不合格。
  八、评价结果及处理
  (一)综合评价不合格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做出限期整改的决定,整改完成后经复核合格,方可继续营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移送燃气行政执法部门处理;违反特种设备、公安消防、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工商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整改期满,经复核仍不符合许可要求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抄告同级工商管理部门。
  (二)燃气管理部门每年将燃气供应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燃气管理部门应将企业综合评价结果抄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计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燃气供应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作为燃气企业评优、表彰的依据。

  附:北京市燃气供应企业综合评价评分细则(2011版)

  附:
  北京市燃气供应企业综合评价评分细则

  说明:1. 燃气供应企业综合评价项目分为否决性项目和一般性项目。
  2. 燃气供应企业有否决项目之一的,企业综合评价为不合格。
  3. 燃气供应企业综合评价一般性项目,按许可条件赋予不同的分值,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由检查人员现场评价打分。
  4. 综合评价累计得分低于60分的,企业综合评价为不合格。
  5. 分数计算: 总得分=各项得分总和/(100-缺项分值标准之和)*100。

类别评价项目评价要素评价内容评价方法评价结论及处理意见 
综合评价否决性项目 燃气气质燃气气体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燃气气质中含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违禁成份,或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标准。  
安全防护间距安全防护间距是否符合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安全防护间距不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要求,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  
改动燃气设施设施现状与申报许可时是否一致。未经许可,对燃气设施进行拆除、改造、迁移或新增液化气储罐等。  
人员资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或安全资格证书过期的。  
充装许可气瓶充装许可是否合法。液化气灌装站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或气瓶充装许可证过期的。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载明的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燃气经营许可、充装许可等是否一致。营业执照中记载的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范围与燃气经营许可、充装许可记载不一致的。  
类别评价项目评价要素评价内容分值标准评价方法及扣分标准评价得分备注
综合评价一般性项目气源保障 (2分)供气合同企业是否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供应合同,明确供气保障方案。1检查企业书面的供气合同。无有效的供气合同或合同过期均扣1分。  
气质检测企业对在售燃气能够提供有效的气质检测报告。1换瓶站、液化气气化站应提供在售气瓶由充装单位提供的气质检测报告。液化气灌装站应提供各批次的气质检测报告。不能提供合格有效气质检测报告的扣1分。  
安全管理生产运行 (13分)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是否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运行操作人员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工作内容是否明确。5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书面材料,抽检相应人员的对岗位责任的知晓情况。无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扣5分;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运行操作人员责任制缺一项扣1分;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运行操作人员对其职责不明确的均扣1分。扣完5分为止。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  度企业是否有比较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内容应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生产作业监护和防护制度、事故报告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2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根据燃气企业类型检查其制度的制定情况,每缺一项扣0.5分,扣完2分为止。抽查制度内容,管理制度与企业实际不相符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  
生产运行企业是否制定并落实运行巡检制度、生产运行计划、值班制度;运行、维修检修记录、交接班记录是否齐全。2检查运行巡检及值班制度、生产运行计划、维修检修计划及各项记录。根据燃气企业类型检查其制度及记录情况,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2分为止。  
操作规程企业是否有比较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工程验收通气,燃气设备运行、维修、检修,有限空间作业,电气安全操作,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等。除上述内容外,天然气供气企业还应包括加气等安全操作规程;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还应包括气瓶充装、气瓶装卸、槽车装卸和气化、混气等操作规程。2检查企业操作规程。根据企业类型核查其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每缺一项扣0.5分,扣完2分为止。抽查操作规程内容,规程与企业实际不相符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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