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投入责任
基本建设纳入县级政府统一规划,上级安排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专项资金按用途安排到具体项目。基药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有明确政策要求的按政策要求执行,作为补偿来源进行单列管理。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任务补助由县人民政府根据任务工作量和服务成本给予补助。设备购置由医疗机构自行负责。
七、收支监管
1.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制度。
3.严格按有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资金。
4.对违法违纪行为,将责令其纠正,并依照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追究责任。
八、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从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道真自治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定额补偿表
编制单位:县财政局 单位:元
乡镇
| 补偿定额
|
上坝乡
| 252,573
|
三江镇
| 168,382
|
隆兴镇
| 231,525
|
旧城镇
| 442,003
|
棕坪乡
| 168,382
|
忠信镇
| 357,812
|
洛龙镇
| 294,669
|
阳溪镇
| 147,334
|
桃源乡
| 168,382
|
河口乡
| 210,478
|
三桥镇
| 399,907
|
大磏镇
| 231,525
|
平模镇
| 189,430
|
玉溪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389,430
|
合计
| 3,651,8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