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航道养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定期对全省养护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五十二条 航道养护考核具体办法由省航道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航道日常维护包括航道维护观测、维护性疏浚、护岸维护、清障以及航标、标志标牌、航道工作车船等航道设施、设备维护等。
(二)船闸中小修保养,是指船闸的局部修理和日常维护。
(三)专项养护工程,是指为恢复或者改善航道技术状况,提高航道维护装备水平,列入航道养护年度计划的规模较大的养护项目。包括规模较大的航道养护及航道设施的检测、修复、清障、航道养护设备、航道设施备品备件的采购以及其他资金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
(四)船闸大修工程,是指以恢复、改善和提高船闸的技术状况而对船闸实施的停航抽水全面修理,分为一类大修工程和二类大修工程。船闸一类大修工程是指为了修复船闸原设计标准而进行的快速修复工程,船闸二类大修工程,是指为了提高船闸原设计标准,或者为了保证原有主体结构安全而进行的改建工程。
(五)航道养护改善工程,是指航道护岸、航标等设施的修建和改建,土方疏浚,船闸设施的修复和改造等工程。
(六)航道应急抢通工程,是指为了排除影响航道通航和船闸运行突发情况而实施的修复、加固等工程。
(七)航道年通航保证率,是指全年航道通航时间占扣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停航时间后的全年总时间的百分比。
(八)船闸年通航时间保证率,是指全年船闸的运行时间,占扣除因计划修理而停航的实际时间(不包括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停航检修时间)和因不可抗力而停用时间后的全年总时间的百分比。
第五十四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航道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