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做好航道养护范围、维护标准、年度计划、日常作业和船闸使用等情况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四十二条 航道养护的年度计划、工程竣工资料、考核验收文件、养护统计报表等资料,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航道养护考核。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考核。
省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对全省航道养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 航道养护考核包括航道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综合管理考核、航道维护与观测、航标维护考核、整治建筑物维护考核、船闸维护管理考核和车船设备维护考核等。
第四十五条 考核工作可以按照航道管理机构自查、省航道管理机构检查、省交通运输部门抽查的方式进行。
养护考核检查或者抽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自查情况汇报及相关用户的意见;
(二)查看现场并抽测;
(三)查阅有关档案、文件资料;
(四)进行综合考评,形成初步意见;
(五)与相关单位交换意见;
(六)形成并提交考核报告。
第四十六条 检查考核可以采用日常、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方式进行,检查结果应当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考核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航道基本情况、养护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
(二)分类和综合评价意见;
(三)问题与建议;
(四)其它养护考核相关文件。
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应当于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考核报告报省航道管理机构。
第四十八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良是指按期完成养护年度计划,工作质量优良;合格是指完成养护年度计划,工作质量符合要求;不合格是指未完成养护年度计划或者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
第四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航道管理机构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省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