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航道维护尺度包括航道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航道维护尺度应当根据航道现状等级,结合《内河通航标准》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航道年通航保证率应当达到:一类维护航道不小于98%,二类维护航道不小于95%,三类维护航道不小于90%。
第十六条 船闸达到正常使用后,年通航时间保证率应当达到:一类、二类维护船闸不小于98%;三类维护船闸不小于95%。
第十七条 航标配布和设置应当符合《内河助航标志》、《
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
航标维护正常率应当不小于99%。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航道维护标准和航道养护工作实际情况,根据航道中长期养护规划,结合年度航道养护资金安排,合理编制航道养护年度计划,保障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航道养护年度计划编制应当遵循分类维护、突出重点的原则,并做好与预算编制的衔接工作。
第十九条 航道养护工作按其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例行养护作业、专项养护工程和应急抢通工程。其中,例行养护作业包括航道日常维护、船闸中小修保养;专项养护工程包括船闸大修工程、航道养护改善工程。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应当根据养护年度计划编制要求,于当年七月底前向省航道管理机构上报下一年度管辖范围内航道养护建议计划。
养护建议计划应当包括维护项目、维护里程、维护工作量、维护类别、维护经费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省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的编制和报送时间要求,结合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上报的养护建议计划,及时编制省航道养护年度计划,报省交通运输部门。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应当根据批准的省航道养护年度计划,编制航道养护年度实施计划,并于省航道养护年度计划下达后2个月内报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