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交规〔2011〕5号 2011年8月12日)
各市交通运输局、苏北航务管理处:
为了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持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根据《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持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根据《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六级以上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管养并重、突出重点、分类维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省市共养、分级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省航道管理机构是本省航道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航道养护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将航道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通过财政预算以及其他渠道保障航道养护工作的资金需要。
航道养护资金主要包括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财政非税资金(过闸费和航道赔补偿费等)、其他公共财政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航道养护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航道养护工作的需要,按照航道维护类别、航道条件合理配备养护管理人员、装备、设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航道养护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