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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区县(自治县)政府批复确定征收项目后,房屋征收部门应调查确定征收范围内房屋门牌号,并向土地、规划、公安、市政、工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发出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书,同时在拟征收范围公告。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下达后,不得在房屋拟征收范围内实施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在征收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

  (二)调查登记。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发出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年代、结构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土地、房屋、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三)登记结果公示。组织调查登记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对调查登记结果予以公布。

  (四)确定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对申请参与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审查并公示,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协商、投票选择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征收评估机构。

  (五)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登记情况、预评估价格以及相关规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签约时间及期限、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征收补偿方式、评估机构提供的预评估单价和产权调换房源情况、征收个人住房保障、补助及奖励办法等内容。

  三、征收决定

  (一)补偿方案报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区县(自治县)政府。

  (二)方案论证。区县(自治县)政府应组织维稳、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法制、辖区街道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意见。

  (三)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布。

  1、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将经相关部门论证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拟被征收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拟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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