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参保居民享受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居民医保不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手续;参加居民医保后,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保待遇自行中止,再次转入居民医保时,视为中断参保,从补齐欠费当月起满三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 居民医保基金设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住院治疗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费用。市内各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300元、三级500元。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可依次降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100元;门诊特殊病种起付标准为每年400元;转市外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3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由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按规定支付。
(五) 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本政发〔2008〕8号)规定执行。
六、医疗费用结算
(一) 在定点医院住院或诊疗门诊特殊病种时发生的医疗费,如果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保患者只需承担个人自付部分,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二) 因转市外急诊等原因未在定点医院就诊的,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持相关手续到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三) 定点医疗机构在每月规定时间内,将上月参保患者在本院发生的医疗费上报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后,将基金支付部分按时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七、基金和医疗服务管理
对居民医保基金(含利息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要求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用,确保基金本金及利息全部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参保人数直接划入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并及时归集转入财政部门指定金融机构的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医保经办机构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分别建账、独立核算的原则,管好用好居民医保基金。严禁将居民医保基金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互助保险基金相互平衡、调剂使用。要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财政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自觉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城镇居民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要公示居民医保有关政策、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等,并设置“居民医保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接受参保居民监督;要认真核对参保患者的医疗保险证和就诊卡,入出院标准参照《辽宁省综合医院住院病人疾病诊断标准、疗效评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