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一份乡镇或社区(学校)留存,一份上交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时,要填写《本溪市居民医保参保居民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办机构、乡镇或社区(学校)、参保居民各保留一份。
(二) 登记审核程序
1. 各乡镇、社区(学校)负责对参保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将符合参保条件居民的资料和审核意见,于每月22日前报送经办机构。
2. 经办机构对乡镇、社区(学校)上报的参保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并通过参保信息处理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居民,统一录入、归档、建立数据库、制作医疗保险证和就诊卡、创建缴费账号。医疗保险证和就诊卡由乡镇、社区(学校)代为发放。
(三) 缴费办法
1. 在校学生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学校负责代收,并及时缴纳到经办机构;其他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可持缴费账号到指定银行缴费。一个家庭多人参保,可使用同一账号缴费,收费单位出具统一的缴费凭证。
2. 居民医保按年度实行预缴费制,参保居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按时连续足额缴费的,视为中断参保。居民未在规定时间缴费的,年度内不办理本年度的续保手续,可在12月20日前办理次年的参保手续。
3. 财政补助的医疗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按月将缴费居民资料汇总并出具财政资金核定单,经县、乡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财政补助资金划入居民医保基金专户。由县财政补助的医疗保险费,经办机构要将核定单按相关规定报送市财政部门。
4. 参保居民个人或家庭信息变更时,需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参保乡镇、社区、学校进行变更登记,填写《参保人员变更登记表》,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对参保居民基础数据进行变更。参保居民个人身份发生变更的,本参保年度的缴费标准不予调整。
5. 已参保缴费居民须在每年12月20日前缴纳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 城镇居民只能参加一种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 在校学生自参保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2008-2009学年度的待遇享受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入学前已参加居民医保并连续缴费,毕业后终止参保或改变参保身份的,毕业后待遇享受期延长至12月31日;其他城镇居民自参保缴费当月起,满三个月后开始享受参保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参保重新缴费的,自补足欠费当月起,满三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