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居民医保实行县级统筹,全县为一个统筹区。
三、资金筹集和缴费标准
居民医保基金采取财政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办法筹集,参保居民只缴纳个人应承担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居民医保缴费按下列标准统筹:
(一) 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40元。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15元,财政补助65元。属于低保边缘对象的,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50元。
(二) 18周岁至60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95元,其中个人缴纳255元,财政补助40元。属于低保对象的,个人缴纳85元,财政补助210元。属于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55元,财政补助240元。属于低保边缘对象的,个人缴纳170元,财政补助125元。
(三)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95元,其中个人缴纳195元,财政补助100元。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55元,财政补助240元。属于低保边缘对象的,个人缴纳125元,财政补助170元。
(四) 县财政供给经费学校的在校学生和户口在八卦城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由县财政承担;其他城镇居民按户口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由县、乡镇财政分别按60%、40%比例承担。
(五) 参加居民医保的同时,必须按《本溪市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暂行办法》(本劳社发〔2008〕62号)规定,参加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缴费标准: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0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38元。对居民缴纳的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政府不予补助。
四、参保和缴费办法
(一) 申报程序
1. 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参保单位,由学校统一组织完成申报登记、办理手续、信息采集、申报核定及信息变更等参保事宜;其他城镇居民以户口所在地乡镇或居住地社区为参保单位,由乡镇或社区统一组织完成申报登记、办理手续、信息采集、申报核定及信息变更等参保事宜。年龄计算截止参保缴费当年的12月31日。
2. 在校学生按学年度参保,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15日前(2008-2009学年度的在校学生参保时间为2009年3月1日前);其他城镇居民按年度参保,每年12月20日前为下一年度的统一参保申报时间。
3. 申报登记时,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和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低保对象需携带《本溪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边缘对象需携带《本溪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卡》,重度残疾人需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