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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桓政发〔2008〕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满足我县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根据《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本政发〔2008〕8号)、《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本劳社发〔2008〕60号)及《本溪市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暂行办法》(本劳社发〔2008〕62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 主要目标
  建立政府引导,覆盖全县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逐步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城镇居民健康水平,到2010年全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100%。
  (二) 基本原则
  1. 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2. 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3. 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保原则;
  4. 坚持个人(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5.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6. 坚持统筹协调、合理衔接原则。
  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一) 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我县下列各类城镇居民(含乡镇非农业户口,下同),均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1. 本县范围内的城镇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含职业高中、技校学生),不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农村中小学在校学生;
  2. 具有本县城镇户口,18岁以下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3. 具有本县城镇户口,因企业确有特殊困难,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重度残疾人;
  4. 具有本县城镇户口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5. 具备本县城镇户口,但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居民,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既可退出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居民医保,也可继续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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