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 资产无偿划转,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资产移交。
  第十九条 资产出售,应当在出售资产评估价的基础上确定转让底价,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入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挂牌出售或在定期举办的拍卖会上拍卖。特殊情况下,需协议转让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办理转让手续。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资产收入扣除资产转让相关税费后,要全额上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原单位同类资产更新的资金来源,纳入部门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一条 资产出售的成交价不得低于该资产评估值的90%,否则应对该资产重新进行评估;涉及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转让价格的确定,由相关资源管理部门在评估的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转让底价。各相关资产登记发证机构或部门,应当依据国有资产转让批准书办理资产转让过户,变更产权登记,换发产权证。
  第二十二条 资产报废应当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将报废资产送交国家规定的收缴拆解部门后,报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资产报损由资产占有单位提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对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逐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等损失,应当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进一步清理和追索。对经批准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有利用价值或者能收回残值的,应当进行清理。

第四章 资产评估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