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桓政发〔2008〕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桓仁满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十七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占有和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国有资产包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包括国家投资形成的公益性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土地、林地、水面、矿藏等资源性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对管辖范围内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二章 资产经营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建立定期清查制度,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